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1.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批,重大财务事项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议核定。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议核定。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议核定。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粤食包机协”和“粤食包机协秘”。“粤食包机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粤食包机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粤食包机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或授权秘书长签发,以“粤食包机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3.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4.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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